自20世纪90年代以前,澳大利亚实行福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数人没有加入此项养老保险。然而随着老年人口迅速增长,这种覆盖面窄、现收现付、筹资渠道单一的养老保险模式缺陷凸显,政府因负担日益加重而难以为继。澳洲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形成了基本养老金、超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三支柱体制。迄今为止,该体制成为世界上运作最为成功的模式之一,既解决了政府和人民的后顾之忧,也极大促进了澳大利亚经济的发展,使其成为近年来增长最快的发达国家。现在对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进行简单介绍,希望能为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1985年,澳大利亚工会和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达成一项协议,要求所有企业雇主上缴雇员工资的3%作为养老金提留,企业年金就此建立。从1992年起,政府要求所有企业雇主为雇员提供退休保险金,缴费水平从1986年占工资总额的4%逐年增长到2002年7月1日的9%。因企业年金是澳政府年金之外建立的养老保险金,故称其为“超年金”(Superannuation)。许多雇主最初并不情愿为雇员缴纳这笔增加的年金,其行为也不受法律约束。1993年6月,曾担任过澳大利亚多个部门高级官员的专家文森特·菲茨杰拉德向政府提交了一份题为《国民储蓄》的政策咨询报告(即著名的菲茨杰拉德报告),提出在全国强制实行超年金计划、鼓励雇员自愿缴费投保以及基金运营、税收管理和一系列政策实施要点。政府采纳了报告所提建议,于1994年颁布了《超年金监管条例》(SIS),以加强对超年金的管理,强制雇主加入该计划,不缴费者将受到严厉的税收处罚。同时,鼓励个人自愿储蓄投资养老保险。这就初步形成了政府年金、超年金计划和个人自愿储蓄保险三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对超年金实行监督管理,澳大利亚政府专门成立了审慎监管局(APRA)。其监管原则为:提供规范的产品及参考建议,并同时对基金及投资人选择维持低度而有效的干预,即政府在制度内提供法律规范、保障投资人权益。正因如此,超年金发展很快,使澳大利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从1983年全劳动力的40%迅速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90%,目前已达93.5%(未加入的主要有艺术家、记者等自由职业者,地下经济从业人员以及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在家工作人员,覆盖率较低的产业主要有农林牧渔、建筑、零售、文化娱乐业),至2007年6月底,累积基金总额达到8195亿澳元,基金资产总值1.15万亿澳元,基金年均回报率(扣除通胀因素)10%,成为澳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柱。据最新估计,到2022年,超年金累积资金将达到4.99万亿澳元。超年金计划的确立,使澳养老金的来源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为了进一步扩大养老资金来源,澳政府在立法实施超年金计划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
养老金制度的结构及基本内容
第一支柱 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澳大利亚人称为age pension。资金来源于税收,由政府财政支付;领取的条件是退休后收入达到全国最低收入水平并通过中联机构申请获家庭与社区服务部批准;最早领取年龄在55至60岁之间,替代率为男性周工资的25%,每年最高12000澳元;每两周支付一次,支付期限至身故为止;领取全额或部分基本养老金者还可在医疗、交通等方面享受程度不同优待政策。该支柱是该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的延续,其职能是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老年生活保障。
第二支柱 即超年金。超年金计划采用完全积累方式,积累基金由澳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认定的信托机构管理,由专业公司负责投资营运和保值增值,相关产品众多且分工细密。雇主缴费全部计入雇员个人账户,缴费者和受益人享受税收优惠;可选择多种投资方式,包括投向国债、基金、房地产、本国和海外股市等;超年金领取标准依个人账户积累额计算,可一次性或按月领取;积累35至40年,预计替代率约为40%。政府采用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按月领取。
第三支柱 个人储蓄养老,在澳大利亚称为自愿储蓄(Voluntary private superannuation and other savings),其职能是满足个人对退休养老的特殊安排。资金既包括雇主、雇员自愿缴纳额外的超年金,也包括其他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