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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加坡的法律体制
2010-12-09
  • 由于新加坡在19世纪受英国殖民统治,因此她的法律制度属于英国习惯法体系,但也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影响。例如刑事法典、证据法令和刑事程序法典,主要是在19世纪从印度借用过来的。新加坡公司法则比较接近澳洲而不是英国的模式。新加坡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多样性,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里,不同的法律应用在不同的群体,譬如管理回教社群的宗教、婚姻和相关事务的回教法等。
      
    宪法制定国家的3大机构:政府、立法和司法的结构和组织,为至高无上的法律,其他还有防止贪污法令等等,共同构成一个以廉洁高效著称的新加坡政府。新加坡拥有发达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包括传统的银行、货币法令、金融公司法案、公司、证券业、期货交易法令,以及破产、公共信托人、商行注册法令等。税务制度法规则有所得税法令及经济扩展奖励法令等等。
      
    新加坡的司法机关分为最高法院和初级法院。最高法院的1名大法官和10名法官由总统委任。最高法院仅作为概念存在,具体由上诉庭和高级法庭组成。初级法院设地方法庭和推事庭,此处还有少年法庭、家事法庭、验尸庭和小额索偿法庭等。
      
    新加坡的检察机关是总检察署。总检察长必须具有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资格,由总统依照总理的推荐委任,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顾问,也是最有可能被任命为大法官的人。总检察长是唯一的公共检控官(即公诉人),有权提控、进行或终止刑事诉讼,同时负责草拟法规。总检察长以下设两名副总检察长,其余均为副检察司,但级别差异很大。总检察长公署下设五个部门:法律草拟处,主要草拟法案法规和为法令的法定诠释等法律事务提供意见;民事检察处,主要为政府提供民事法律协助和咨询,草拟政府法律文本,代为诉讼等;刑事检控处,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检控工作,下设7个特别部门,分别负责重大罪案、贪污与特别罪案、金融与证券罪案、上诉案件等,该处的副检察司代表公诉人出庭;国际事务处,主要为政府提供国际法律事务咨询,代表新加坡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并草拟和洽商协定;法律改革和法律修订处,主要负责改革的研究工作和参与修订法律。另外还设有企业服务处,负责管理公署内部的经济、行政、人事和公共事务。新加坡总检察长公署虽不是司法机关,但其实际掌握的权限很大,享有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并极具权威。以刑事检控为例,检察官对案件是否提控享有的绝对权利,警局和调查局不得持有异议;为减轻被告人的刑罚,检察官可以在制作控状时有意改变事实,法官亦不得更正。
      
    新加坡的刑罚不仅普遍较重,而且保留了肉刑。其种类包括死刑(绞刑)、终生监禁、最高20年的入狱、最高24鞭的鞭刑和罚款。鞭刑一般用于有暴力倾向的治安犯罪,只适用于17—50岁未被判处死刑的男性,一次执行完毕,如执行过程中罪犯昏迷,则剩余鞭数折为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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