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 留学申请
上海中智留学申请
您所在的位置:中智首页 > 留学综合资讯 > 签证指南 > 留学签证常识 > 正文
南非签证类别
2009-03-20
  • 赴南非签证分为商务签证、工作签证、移民签证、留学签证、过境签证和旅游签证。通常发给中国公民的旅游签证停留期为一个月,商务签证停留期为3个月,工作签证和留学签证停留期为一年。商务签证到期后因业务需要还可以向内政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申请延期。 
    南非大使馆颁发的一般旅游、商务签证都是单次进入南非有效,即在南非停留期内不得再次出入南非国境。商务签证可申请多次进入签证。
    【如何申请南非商务签证(Business Visa) 】 
    持公务护照的申请者,需通过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外交部申请,时间约3个星期,无需付保证金。
    中国公民持因私护照申请南非商务签证,应向南非使馆递交如下材料:
    1、带有正式信头的南非公司邀请信;说明计划访问的日期、地点、目的和被邀请人姓名;
    2、公司担保函(内容为访问人员在南非的旅行、住宿、医疗保险等费用保证由公司承担,访问人员保证返回)
    3、完整、真实填写南非内政部的BI-84申请表并签名。
    4、视情况要求出示南非往返机票。
    5、要求缴纳15000人民币押金,返回国内后取回。
    6、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
    7、护照照片两张。
    8、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公证书(中、英文) 。
    9、签证费人民币415元。 
    【申请南非商务签证(Business Visa)注意事项 】 
    A、邀请信 
    邀请方如系南非大型公司或大学,邀请信一般不必介绍公司的详细情况,只须写明访问目的,以及有关商务活动的具体安排(含被访公司的名称、地址、洽谈内容、形式及有关投资等具体情况);如系南非小型私营公司,则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提供被访公司的登记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公司董事会名单等详细材料,并附具体商务活动日程安排。 
    (一) 参加展览会和国际会议的需要提供有南非本上发出的邀请信原件(英文、信中附有日程)。
    (二) 南非银行邀请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邀请信(英文);
    2、日程安排。
    (三) 南非政府部门或地方贸易委员会邀请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邀请信(英文,邀请信必须有邀请部门的抬头);
    2、日程安排。
    (四) 南非大公司和一些知名的跨国公司(如爱立信等)的邀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邀请信(英文,邀请信必须有邀请公司的抬头,如ISCOR、Eskom等);
    2、日程安排。
    (五) 南非一般公司邀请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邀请信(公司邀请信的抬头带有PTY…LTD字样);
    2、日程安排;
    3、董事会名单。
    (六) 南非小公司邀请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邀请信(邀请信抬头带有CC字样)和中方公司(包括华人公司,邀请信和日程直接从南非传真至南非 驻华使馆签证处 FAX:010-65320177);
    2、详细的日程安排;
    3、公司董事会名单;
    4、公司注册证明;
    5、南非邀请人有效的南非身份证明(永久居留许可)。 
    B、如何填写签证申请表 
    申请人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BI-84)的每项内容。特别是表中第15项需填详细家庭地址,第16项需写明具体职务,不能只写"干部"或"雇员"。 
    C、保证函 
    申请人所在公司须出具公函,保证申请人将按期回中国工作、居留,在南非访问期间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何申请南非旅游签证(Tourist Visa)
    1、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
    2、护照照片两张。
    3、保证金15000人民币,回国后凭护照和收据取回。
    4、完整、真实填写南非内政部的BI-84申请表并签名。
    5、不可退换的南非往返机票。
    6、南非旅行社发出的具体行程及全团名单(包括预订的酒店名称及电话)。
    7、保证函:本人工作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保证返回中国工作,并继续在中国居住的保证函(中文、英文各1份),要求打印在本人工作单位正式的公文纸上,并加盖公章,领导签字。
    8、中方旅行社提供的其它文件(营业执照等)。
免费讲座
留学快讯
中智留学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留学申请 | 顾问团队 | 网站地图 | 隐私条款
上海网络110网络备案传播文明网络举报
Copyright◎ www.QQcc.cn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中智留学杨浦分部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48509号